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沈阳医学院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上网场所,是指在沈阳医学院校园内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
计算机实验室等为特定对象进行实验教学、获取知识、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学院外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日中午12时至晚9时30分,星期六、星期日为上午9时至晚9时30分。任何场所不得延长时间,更不准通宵经营。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学生处、团委要对学生上网的时间、上网的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需与学院信息管理委员会签署责任状,其内容必须包含本规定所列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提倡学生科学合理地利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开阔视野,不提倡利用上网场所进行玩游戏和聊天。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时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放时间,如有违反,按《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沈阳医学院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