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规章制度

沈阳医学院网络、通信接入设施管理办法

日期:2024-10-08 来源: 作者:

沈阳医学院网络、通信接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沈阳医学院网络、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使其能够安全、可靠运行和健康发展,促进校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校园网络、通信系统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医学院校内的网络、通信及有线电视线路,楼宇内网络、通信设施及相关的设备。

第二章 资 产

第三条 校园网络、通信的接入设施,包括教育网、中国电信等运营商接入的线路及设施。

第四条 校园网络、通信光缆线路及其设施,包括:敷设管道、穿线管孔、光缆、警示标牌、维护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 校园网络、通信的入户接入设施,包括:进入学校园区内各楼的光缆、配线间、光缆配线箱、架及其端口、跳线、网络机柜、光纤收发器、交换机、布线设施(槽、管、紧固件等)、墙上信息插座、网络连线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网络、通信接入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常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网络、通信接入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常务机构为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通信设施)。

第八条 各部门设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小组,由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领导与信息员为小组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第四章 常务机构权限

第九条 对校外网络及通信接入到学校网络、通信的系统、设施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对网络及通信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在校内从事设计、施工的方案、设计图纸、施工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批。

第十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学校与网络、通信部门的协议对学校现有的网络、通信接入设施进行维护、巡视和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

第五章 网络、通信接入设施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入网络、通信设备(含无线通信设备)和其它用于网络、通信行为的设备。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光缆敷设管道、穿线管孔、光缆、维护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及网络、通信出口区域内所进行的任何地上施工(建筑施工、筑路、敷设管道、维修作业、钻探、爆破等)需报请教育技术中心,在进行方案论证和施工地点勘察,确保地下管网不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报请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五条 因校园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变校园网络光缆线路及其设施,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通信光缆线路及其设施的技术保护区域内兴建妨碍网络、通信畅通和危害网络、通信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通信的接入设施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安装、连接、设置、管理和维护。教育技术中心定期对校园网络、通信的接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校园网络通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个体敷设动力输电线路、排放腐蚀性物质、烟囱排放高温气体,可能危及校园网络光缆、通信设施及通信安全行为,必须事先通知学校教育技术中心,并上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未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校园网络、通信的入户接入设施进行拆卸、位置变更;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网络机柜、光纤配线箱、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等网络、通信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擅自更换这些设备的各种连线;不得擅自关闭电源,不得擅自关闭散热设备;不得擅自打开光纤配线箱;不得擅自拆移或改动光缆、跳线;不得擅自打开、拆移墙上信息插座以及双绞线的布线结构。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校园网络交换机端口上接入设备和在通信端子排上接入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未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登录校园网络接入交换机,不得擅自修改交换机中的配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有主干结点机房及楼宇弱电设备间为学校网络通讯等的专用用房,为保证主结点机房及弱电间的使用安全,严禁在机房、弱电间内住人,放置任何与网络通信传输设施无关的物品。各有关部门对弱电设备使用,应向教育技术中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注明用途、路径、类型、规格、型号及施工工期。经审核确定后,由教育技术中心派人员配合实施。敷设线缆工程结束,均应将敷设线路资料及CAD竣工图纸(含电子文档)报送教育技术中心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楼宇内的公共网络通讯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墙壁网络及通信模块等)的安装、维护等操作由教育技术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维修。任何部门对其所属房间内的网络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与教育技术中心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网络、通信地下管道两侧、网络通信窨井边缘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废渣。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的进行网络和通信施工、维修、维护的车辆和人员要经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造成网络及通信设备损坏,以及破坏网络及通信系统完整性致使网络系统或通信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重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