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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4-10-08 来源: 作者:

沈阳医学院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沈阳医学院网站是沈阳医学院主网站和沈阳医学院各院(系、部、中心)、机关职能部门、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网站(以下简称二级网站)的总称。

第二条 为更好利用互联网来宣传沈阳医学院,加强学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主站及二级网站的宣传作用,提高二级网站的建设水平、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权责划分

第三条 学校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为沈阳医学院主网站的主管部门,宣传部负责主网站的内容、统筹、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二级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主网站建设及日常管理与维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各二级网站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须制定本部门网站应急响应预案,以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各部门网站应急响应预案须报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本部门管辖下的网站在形式、内容、运行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建设规范

第六条 各部门网站是校园网主网站的二级站点,只能建在校园网上。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使用学校购买的站群管理系统建站。网站建设所需空间、域名、网站管理账号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和提供。

第八条 各部门在建设网站前向有关部门填报相关审批手续,通过审批后向教育技术中心申请网站建设所需空间、域名、管理账号等资源,技术上接受教育技术中心指导,以保证与校园网主网站的正常链接。

第九条 网站内容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和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并应经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审定,严禁不宜内容上网。

第十条 所有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建立商业网站。

第四章 网站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网站的设计应力求美观协调、简洁明快;功能设计应考虑用户习惯,要方便使用;能反映学校风格、办学精神及本部门特色。

第十二条 网站基本要素应包括:校名、校徽、网站名、网站主办部门、网站建设时间、网站管理员信箱和电话、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

第十三条 在首页上呈现学校全称,校名原则上应在网站名左侧、上侧或左上侧。学校全称要保证学校名称的庄严、规范。

第十四条 二级网站标识设计必须严格遵守沈阳医学院对于正确使用学校标识的相关规定。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及其它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时必须规范。

第十五条 二级网站首页须提供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通过设置链接让用户随时随处方便地访问学校网站首页。

第十六条 网站的导航栏应清晰反映本网站的结构,应避免在同一个网站出现不同形式的导航栏。

第十七条 同一网站的网站风格要协调统一,主页同下层页面设计上要有所差异,但每层页面的色彩、版面风格要尽量保持和谐。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网站名称、标题、正文均必须使用简体中文。需要开办外文网站,必须同时设有简体中文网站。数字和标点符号用法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杜绝错字、别字和异型字。

第十九条 网站应端庄、严谨、规范,原则上不在首页使用弹出窗口、漫画、漂浮图片,尽可能不用动画。重要通知不能用弹出窗口发布,以免被具有过滤功能的Web浏览器或软件过滤。网站上不能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网站制作时应以分辨率1024*768为标准。二级网站中文字体建议选用宋体或黑体,英文字体选用Arial或Verdana;字号为点数9pt或像素12px。

第二十一条 网站开发应符合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3C)制定的最新国际标准,同时对目前各浏览器具有兼容性和普适性。

第五章 内容规范

第二十二条 二级网站内容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禁止发布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二级网站在引用学校发布的信息时,须与学校保持一致,保证其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二级网站内容须确保发布内容的质量和政治安全。网站内容应注重实用性和服务性,力求客观、准确、及时,贴近校园生活。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部、中心)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院(系、部、中心)概况、机构设置、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新闻动态、联系方式等。其它栏目可根据各部门自身特点另行设立。

第二十六条 机关职能部门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工作动态、规章制度、服务指南、联系方式等。其它栏目可根据各部门自身特点另行设立。

第二十七条 附属单位网站内容设置可根据各单位职能特点进行设立,一般应包括单位介绍、工作职能和联系方式等栏目。

第二十八条 上网信息必须是非涉密信息。上网信息,文字要简洁流畅,文字和图片内容要清晰、健康。

第二十九条 网站不得开设论坛(BBS)、留言板、聊天室等完全交互式栏目。

第六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网站主办部门必须对所开办的网站进行管理,并对该网站的形式、内容和运行负全责,各网站实行管、监、制三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网站工作分管领导、网站制作维护人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责的,部门要指派替代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站制作维护实行专人负责。开办部门要指定至少一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网络技术的教职工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网站管理所涉及到的账号、密码应由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因密码泄露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该部门责任。如遗忘或不再使用请及时通知教育技术中心。

第三十三条 网站代码不得使用网上下载的代码,以防代码存在安全问题;严禁上传网站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域名一般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symc.edu.cn”为结尾。各部门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须报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网站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网站内容的备份,建立备份制度,定期对其网站进行备份,合理运用域名和空间,不得存放个人文件及与本部门网站无关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六条 网站主办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负责对本网站管理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和信息管理事件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若发现有黑客入侵本部门主页,应立即报告给主管领导、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进行技术处理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再次开通;在日常的运行维护中,若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以便更好的完善我校网络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网站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将停止其在校园网的链接,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